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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应对食品专项整治

2020-05-30 10:31:13 来源: 河北旅游食品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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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湖南电视栏目《经视焦点》报道,湖南郴州永兴县一家母婴店,将一款名叫“倍氨敏”的蛋白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售卖给家长。当地多名儿童此后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等异常情况,被当地医院确诊为佝偻病。婴幼儿长期食用固体饮料,会导致维生素D缺乏,引发佝偻病。“大头娃娃”事件不仅反映在固体饮料生产销售市场混乱的现象,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生产经营者为规避《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而采取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固体饮料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整治对象具体明确

  本次整治对象十分明确,从企业名称、获证类别及经营地点、销售对象进行加以区分。整治对象标准主要分四个方面,第一是以企业名称关键词为整治标准。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关键词的普通食品生产和委托生产的企业,会成为此次整治对象。例如某某生物营养技术有限公司、XX营养科技有限公司、XX(北京)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含有关键词越多的企业,被整治的几率越大;第二是以企业食品许可证类别为整治对象标准。对食品许可证类别涉及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会被重点纳入整治对象;第三是以经营地点标准确定整治对象。在通知中,突出列明在母婴店、医药及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包括店铺门面销售点、直销网点及线上销售渠道。第四是以消费者为标准确定整治对象。消费者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食品经营者,容易成为本次整治对象。

  二、整治行动重点突出

  在通知中,针对生产和销售者四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重点突出开展整治工作:

  首先是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范围生产经营及生产经营未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由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没有许可不能进行生产和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是超过其生产经营许可证范围,作为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许可证范围内生产经营,如果超范围生产经营,需要及时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手续。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超出许可证的范围,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因此作为食品生产者要特别注意,生产范围是否具有超出食品安全许可范围进行生产。例如甲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类别为热食类食品,实际除了热食类食品外,还有凉菜制售,甲企业经营凉菜就超过了其许可的食品类别范围,这种超范围经营视为未取得凉菜的食品生产,处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另外,我国对特殊食品采取注册备案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应当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应该进行注册或备案,因此从事以上生产经营的,应该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并且按注册备案情况进行生产经营。

  其次是非法添加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在通知中,对非法添加四种行为进行整治:添加非食品原料、添加非食用物质、药品以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规定了食品类添加剂名单、不得添加食品类别名单、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名单及其他可食用物质。而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而有些生产商将西药加入咖啡,在减肥茶、蜂蜜中掺杂药品,因此对于在食品中掺杂药品成分的也在这次整治中进行打击。

  再次是健康功效宣传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健康功效宣传和虚假宣传行为一直是《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打击的重点。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表现,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中有明确的说明:(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4)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药品等。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在内的其他方式虚假宣传进行相应处罚。在现实中,一些经营者利用健康讲座、赠送礼品、会议讲座营销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这些虚假宣传方式将会是整治的重点。

  最后是违法营销及混放销售行为。违法营销食品是指一些食品只能通过许可才能进行销售,而有些经营者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进行销售,这些行为也被列入此次整治中,因此经营者要采取合法方式营销。混放销售是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或将特殊食品与药品放在一起进行销售。特殊食品与药品由于其生产、存放、食用条件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因此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时要分开销售,并引起消费者区分重视。在现实中,混放销售并没有引起经营者重视,违法违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如部分便利店销售“红牛”、“乐虎”、“东鹏”等属保健食品的功能性饮料与普通饮料混放;第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如将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与普通婴儿食品混放等;第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与普通婴幼儿食品混放。如一些母婴用品店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第四,药品与保健品、普通食品混放。如一些药店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或同时与药品,甚至与消毒用品等混放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经营者实施混放销售行为,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处以吊销许可证。预防混放销售主要方式是经营者在销售特殊食品、药品时要与普通食品分开摆放,或者对特殊食品、药品单独摆放并进行明示。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前做好自检工作

  根据通知时间安排,在2020年7月31日前企业开展自查工作,排除食品安全风险。作为相关企业,特别是重点整治对象的企业,应当在此时间前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做到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具体而言,第一是检查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自检事项包括:首先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超许可证范围,尤其是否以普通食品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特殊食品,如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其次看生产许可证是否到期,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再次看许可事项是否需要变更,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最后检查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要求包括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制度、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方面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这些方面要持续保持许可条件。

  第二是检查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生产经营过程是企业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包括从原料进货、加工生产以及销售服务的整个过程。作为生产经营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一方面是制度检查。是否建立相应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等,按照法律规定期限保存相应记录和凭证。另一方面是关键环节控制检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关键包括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针对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合法合规。最后是检查受托生产标准及样品是否留存。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委托生产应当委托有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作为委托方应当检查受托方是否有相应生产许可,而作为受托方应当做好样品留存,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三是检查非法添加情况。非法添加自检包括:记录是否真实、完善。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包含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等信息,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例如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保健食品原料是否用于其他食品生产,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四是检查标签标识情况。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行标识,标签标识主要检查:(1)产品名称合法。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产品名称需要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得使用药品名称命名;(2)营养信息标注是否客观真实。标签是否标注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3)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的字样;(4)对于特殊食品,是否标注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最后是检查宣传和销售情况。宣传和销售情况检查包括:销售者是否存在混放销售行为;是否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的销售行为;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是否存在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宣传,如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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